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娜,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被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被告: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娜,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被告: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1-12层。
负责人:李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与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邓伟、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
中信建投公司诉称,1.判令亿阳公司向中信建投公司支付“16亿阳05”债券本金62600000元,以及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5月11日利息3765563.89元;2.判令亿阳公司以66365563.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支付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中山证券公司、华泰证券公司、邓伟、利安达事务所、中银律所对亿阳公司上述资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亿阳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16亿阳05”),债券代码为136526.SH,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为中山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规模3.26亿元,期限为5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7.1%,起息日自2016年7月11日起,于每年7月11日支付上年度利息。根据《亿阳公司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由于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担保,本期债券已于2018年5月11日被宣布提前到期。债券到期后,亿阳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2019年3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根据亿阳公司申请,裁定亿阳公司破产重整。
中信建投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千为4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买入“16亿阳05”债券626000张,持券面额为62600000元。至今,亿阳公司仍未支付本金和利息。
在“16亿阳05”交易期间,亿阳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报告,未按规定履行信用风险管理义务,对于逾期兑付事宜、重大诉讼纠纷事宜等重大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提示相关风险。鉴于此,黑龙江证监局于2018年5月9日对亿阳公司出具警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6月19日对亿阳公司予以书面警示,于2019年12月13日对亿阳公司进行通报批评,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15日对亿阳公司及其董事长邓伟给予通报批评。
2018年4月23日,黑龙江证监局作出《关于对中山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华泰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中山证券公司、华泰证券公司在亿阳公司发行的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亿阳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信建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就同一虚假陈述行为起诉亿阳公司、中山证券公司、华泰证券公司。亿阳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京01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哈尔滨中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京01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外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亿阳公司、中山证券公司、华泰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移送哈尔滨中院处理。本案与(2020)京01民初480号案件系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依法应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哈尔滨中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