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献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乐,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366号新洲城市花园豪景苑4栋1单元301室。
负责人:房爱平,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付奇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民终42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07,160.97元,执行费17,472.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