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 法定代表人:金晔民。 被执行人:胡汉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20号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4841XK。 法定代表人:贺菊。 被执行人:胡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贵州海鑫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群升世纪广场B1-B3栋(B1)5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91817U。 法定代表人:胡汉蓉。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汉蓉、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勇、贵州海鑫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96688.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汉蓉、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勇、贵州海鑫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汉蓉、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勇、贵州海鑫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工商、保险、公积金、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胡汉蓉、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勇、贵州海鑫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胡汉蓉、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勇、贵州海鑫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5096688.67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112执10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