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丹,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绍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丹与被执行人唐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绍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绍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绍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丹支付货款60781.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2.50元、申请执行费812.00元。2021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杨丹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期间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唐绍华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2021年6月22日向市场质量监督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唐绍华的财产状况,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经查,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绍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1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唐绍华的工商登记情况,发现其名下有股权登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杨丹暂时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唐绍华名下股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丹,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唐绍华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杨丹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唐绍华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且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唐绍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唐绍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杨丹进行终本约谈,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唐绍华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丹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戴 群 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