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变更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歌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9号中华世纪坛103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圣基,北京隆安(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2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
被申请变更人: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皂君庙甲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堇,男,****年**月**日出生,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歌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7)一中民初字第110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9)一中执字1277号]过程中,北京歌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申请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北京歌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北京歌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歌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