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靖县銘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351398372X。
法定代表人:崔延军,职务经理。
被告:张顺成,男,汉族,现年38岁,住甘肃省,住甘肃省永靖县v>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永靖县銘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靖县銘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靖县銘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永靖县銘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靖县銘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