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红滔,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李太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红滔与被告李太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红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太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红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以其所有的一辆青A5××××北京现代越野车做质押。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并且被告将质押的车辆偷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太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年2月9日,被告李太业向原告马红滔借款45000元,借期1个月。同日,原告马红滔以微信转款方式向被告李太业支付了该笔借款,后被告李太业向原告马红滔出具了借据、收据一份。同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车辆处置特别授权委托书一份》,约定被告李太业以其所有的一辆青A5××××北京现代越野车为该笔借款做质押。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太业未按约还款,双方纠纷由此酿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首先,被告李太业向原告马红滔出具借据、收据的行为系其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其次,原告马红滔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与借据、收据之间相互印证,确定了原、被告借贷关系的实质发生;最后,借款期限届至,被告李太业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李太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太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红滔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李太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