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XXXXXXX158K。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被执行人:曾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某、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曾某、孙某无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曾某名下只有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本院已查封,单位实际控制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某、孙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