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兵,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晖,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罗昌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0)川142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罗昌华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罗昌华与女儿罗溪娅名下有位于洪雅县宅基地50平方,因系宅基地,暂时无法处置。通过周边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罗昌华犯贩卖毒品罪现在眉州监狱服刑,暂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能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昌华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征求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