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3-5)。 住所地开封市**关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玖、孔淑红,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晋开集团雨露复合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102123951695475。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袁荣正。 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1699637C(1-1)。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号1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曹新成,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晋开集团雨露复合肥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晋开集团雨露复合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晋开集团雨露复合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聪聪 审 判 员 张卫格 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