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金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牛新顶镇小河北村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辽10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友犯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2020年1月14日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5刑更24号裁定减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张金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3次表扬,积极履行全部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金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郭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