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天泰典当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天佑弘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凌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天佑弘业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戴思军与被执行人王峻、凌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峻、凌虹的存款、收入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王峻、凌虹负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