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宇,蒙城县小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文,蒙城县立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原审被告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