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玉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植物园199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0006741522381。
法定代表人:杨胜红,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韩玉学与被告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韩玉学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韩玉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玉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