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建华,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孙吴县。
被申请人:毛增波,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建华于2021年8月27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毛增波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崔建华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毛增波名下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5166元,该银行卡号为:62×××55,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472元,由申请人崔建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