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香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1188号。

负责人:赵红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香力与被告徐鹏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张香力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香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香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素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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