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林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林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林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陈瑞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后街**,现住美国。
原告:林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后街**住美国。
原告:林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后街**国。
上列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典慧、许圆炜,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琴,女,1945年9月30日,汉族,住福建省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林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华、黄丽娜(实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03003616476T。
负责人:薛榕生。
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城建征收工程处,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水松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1545294251。
法定代表人:吴志平。
上列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峰、郑志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贞、林斌、林瑛、林毅、林萍、陈瑞霖、林娜、林瑶与被告林南生、林琴及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城建征收工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斌,以及原告王淑贞等八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江典慧、许圆炜,被告林琴、林南生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华、黄丽娜,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城建征收工程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淑贞、林斌、林瑛、林毅、林萍、陈瑞霖、林娜、林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张少钦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房屋所有权证:榕台S字第014304号)房产征收补偿权益原告王淑贞、林斌、林瑛、林毅各占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2、请求确认张少钦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房屋所有权证:榕台S字第014304号)房产征收补偿权益原告林萍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请求确认张少钦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房屋所有权证:榕台S字第014304号)房产征收补偿权益原告陈瑞霖、林娜、林瑶各占有九分之一的份额;4、请求判令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少钦生前共生育有三男两女,分别为长子林汉生、次子林南生、三子林光生、长女林琴、次女林萍。1988年11月初左右,原告林萍得知福州市台江区(下称“讼争房屋”)原权人陈明有意向出售讼争房屋。随即,林汉生、林光生表示愿意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由于林汉生户籍地在福建省武夷山市,依照当时政策不能购买讼争房屋。林汉生、林萍、林光生与母亲张少钦经商议一致,讼争房屋购买后暂且登记在张少钦名下。房屋购买后,林汉生、林萍、林光生一家先后对房屋进行使用、管理和修缮,一直以来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使用、管理、修缮没有任何的争议。1982年张少钦的配偶去世,1990年张少钦过世。1998年林汉生去世,未留遗嘱,法定继承人为原告王淑贞、原告林斌、原告林瑛、原告林毅。2013年,林光生去世,未留遗嘱,法定继承人为原告陈瑞霖、原告林娜、原告林瑶。现福州市地方政府部门决定对讼争房屋,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征收单位,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城建征收工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讼争房屋已经与征收部门办理了交房手续。被告林琴面临巨额征收补偿贪恋暗生、无法自持,称讼争房屋乃张少钦所有,其有权继承。综上,各原告认为:1、林汉生、林萍、林光生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三人共同共有,三人均确认按均等份额共有讼争房屋,每人应占三分之一份额;2、林汉生已经去世,未留遗嘱,其共有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王淑贞、林斌、林瑛、林毅共同继承,每人应占有讼争房屋的十二分之一;3、林光生已经去世,未留遗嘱,其共有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陈瑞霖、林娜、林瑶共同继承,每人应占有讼争房屋九分之一。现因被告林琴拒不承认客观事实,八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林琴、林南生辩称,本案关键的、核心的证据《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是伪造。(一)本案真实情况如下:2017年下半年的某一天,被告林南生、林琴分别被原告林萍叫到家中,在所谓的“弃权书”上签字,该“弃权书”共三张,第一张内容是林萍手写,廖廖两三行字如下:“南公园龙津一巷25号私房一处126平方”,弃权什么的……,根本就没有原告在《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中所记录的如下内容:“1995年先母在世时由林汉生、林光生、林萍三兄妹共同出资购置了位于台江区合院左边披屋。当时由于林汉生户籍关系在武夷山,在福州不能办理产权证,故把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其母张少钦名下。”被告林南生签完3张后,才发现第二张和第三张是空白的,林南生问林萍第二页和第三页为什么是空白的,林萍回答说“漏掉了,等一下补上”。林南生信任林萍,签完字也没有等林萍在第二张、第三张上“补上”第一张的内容,就离开林萍家了。没想到林萍等人利用被告林南生、林琴在空白页上的签名,伪造了《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2018年讼争南公园房屋拆迁时,原告林萍要求林琴及其子女去公证处签字弃权,林琴及其子女都很纳闷:“房子是你们的,我们为什么要去公证处签字弃权?”直到此时原告林萍才告诉林琴:麻烦就麻烦在产权证是妈妈张少钦的。被告林琴立即与被告林南生沟通,林南生更是大吃一惊,直到此时,二被告林琴、林南生如梦方醒,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原告隐瞒了产权证是张少钦名字这一事实长达30年。知道真相后,二被告林琴、林南生想起2017年在林萍家签的“弃权书”,其中内容只说“私房一处126平方”,没有说产权证是妈妈张少钦的,因此被告林琴、林南生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后,立即相约一起去原告林萍家去看2017年下半年签的“弃权书”(原告林萍没有给两被告“弃权书”),林南生还要求看房产证,林萍不同意并说“要看到法院看”,原告2019年3月18日到台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林琴、林南生才第一次看到所谓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张少钦和陈明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2018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林南生在其儿子的陪同下到林萍家,林萍拿出事先打印好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配合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协议书》、《房屋所有权归属及配合办理拆迁补偿手续补充协议书》两份协议书和林萍及其丈夫王少杰承诺在收齐讼争房屋拆迁款当天支付林南生劳务费30万元的《承诺函》,要林南生签字,林萍对林南生说:“你把这两份协议书签了,我们给你30万元,结束这次纠纷”,林南生考虑到他儿子在原告林斌手下打工,被逼无奈签名了,没想到原告出尔反尔,不愿意支付30万元劳务费,真实目的是把《房屋所有权归属及配合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协议书》作为证据使用争抢遗产。(二)被告所持的原告伪造《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的主张不是猜想和推测,可以由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提供的2018年12月10日被告林南生、林琴和原告林萍在林萍家现场对质的录音:原告林南生八次质问,被告林萍八次默认。被告林琴、林南生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后,立即相约一起去原告林萍家去看2017年下半年签的“弃权书”,林南生还要求看房产证,被告林南生针对原告林萍一共有八次质问,分别是:第一次:“明明是去年签的(2017年),怎么说成是2013年签的。萍姐书写的廖廖三行,我记得很清楚。”第二次:“就是林萍书写的廖廖两三行:南公园龙津一巷25号私房一处126平方米,弃权什么的。当时那张纸下面空白的地方还有一大截,现在怎么变得满满的?”第三次:“原始那张,你自己加上去的,然后拿去打字,东西都在你手上,你要怎么加都可以加!”第四次:“签字的事实不是这样的,为什么就不能看呢?你怎么不把当时你书写的廖廖两三行让我们签字的拿出来?现在拿出的是打印的。我们名字是事先签的,这张原件在你手上,你要怎么加都可以!”第五次:“我签的是萍姐写的字,而你现在拿出来的是打印的字。”第六次:“你怎么不把萍姐起草书写的,并且我们签名的原件拿出来?而是把后来打印的拿出来?我要是说一句假话,我出去马上被车撞死,做人要有良心,你太无耻了!”第七次:“当时为什么不把打印的,拿给我们签名,而是拿萍姐起草书写的?是去年签的,怎么说是2013年的,做事要有良心,要不是去年签的,我全家都死光,我都发了这么毒的誓了。”第八次:“你怎么不拿得近一点让我看,下面还有很多空白的地方。这张看过去写得满满的,还是打印的,怎么不把萍姐书写的原件拿出来?”每一次被告林南生质问,原告林萍均保持沉默,亦即默认,甚至在被告林南生两次发下毒誓后,原告林萍也没有否认其伪造了证据。
伪造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看似天衣无缝,但被告还是找到了该伪造证据的漏洞:两被告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在2013年签字。两被告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试图证明该协议书为伪造,包括在原一审中被告两次申请鉴定,第一次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撤回鉴定申请是因为被告林南生回忆起2017年下半年在林萍家签了2张空白的“弃权书”,第二次申请对签名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撤回鉴定申请是因为鉴定部门反馈“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是国际难题,无法鉴定”,两次鉴定都不得不撤回申请,但天道公平,两被告最终发现《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签字时间这个伪造证据的漏洞:第一,2013年12月5日刚好是被告林琴宝贝孙子的生日,这一天林琴一家人总是要聚会。而为了准备这样的聚会,林琴要去超市买各种海鲜及其他食材,还要去蛋糕店给孙子定生日蛋糕,洗菜、做菜等要忙活一整天,根本没有时间去几个小时路程之外的原告林萍家签字;在被告提供的2018年12月10日被告林南生、林琴和原告林萍在林萍家现场对质的录音里,先是原告林萍承认“是去年2017年签的”,后面原告林萍丈夫王少杰也承认:“哦,是去年(2017年)签的”;被告林南生与原告王淑贞2018年12月8日的微信聊天截屏也显示:王淑贞说“你回忆一下,瑞霖什么时候回来的,她们要办什么房产证的时候,大概那个时间是去年下半年还是今年上半年”(亦即要么是2017年下半年,要么是2018年上半年);被告林南生的两个证人也作证:林南生是2017年下半年签弃权书的。(三)《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及原告方陈述漏洞百出,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冲突。1、《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上说“1995年先母在世时”,是明显错误:“先母张少钦”是1990年去世,原、被告双方都非常清楚,如果林南生、林琴确实有看到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的内容,一定会很敏感并一定会指出这个明显错误来,但实际上却没有;2、《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上说“1995年”“林汉生、林光生、林萍三兄妹共同出资购置”,但实际上该诉争房产于1988年11月由张少钦出资8500元购置(时间相差七年之久);3、在原一审和二审中,原告方均主张该诉争房产购买款项为24000多元,但实际上张少钦仅出资8500元购买(钱款相差三倍之巨)。4、2013年12月5日,王淑贞、林南生、陈瑞霖、林琴、林萍根本没有在一起相聚。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提到“我们兄妹五人及家属一致认同该房屋所有权归属林汉生配偶王淑贞、林光生配偶陈瑞霖及林萍三个人所有”的情况不存在,因为林汉生已经于1998年12月12日去世,林光生已经于2012年去世,2013年兄妹五人不可能聚在一起,且事实上也没有家属(有继承权的五个子女)在《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上签名。《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没有讲到份数,本来应该一式五份,但两被告均没有。《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上面2013年12月5日落款时间是机打的,签名没有按手印。
综上所述,《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就是原告方通过精心策划获得被告方签名后,别有用心伪造的假证据!二、本案诉争房产系张少钦以个人名义于1988年11月购买,并且已经登记在张少钦个人名下,被答辩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足以证明。首先,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因为登记本身就是登记机关运用公权力对购买房屋客观事实已经做过严格审查,这种审查不仅仅是形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求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者相结合,而1996年1月登记机关已经作出了实质审查,并确定了这个权利归属:登记在张少钦名下,就认定是张少钦的房产。原告不能够提供付款证明,也没有书面购房合同,更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现在仅仅凭一份伪造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就主张推翻不动产登记,让人瞠目结舌!因为房产所有权登记簿记载是一件非常慎重、非常严肃的事情,随意推翻登记,那么登记制度就名存实亡了。其次,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提出了相关购房出资凭证,原告方还必须举证证明原告方与张少钦之间不存在借贷或赠与法律关系,即原告不是赠与张少钦房产或借贷金钱给张少钦购买房产,否则也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房产享有所有权。再次,购买讼争房屋前林汉生的儿子林斌的户口已经在福州落户,按理原告完全可以办理三个人的产权证,没有任何理由要把产权登记在张少钦名下。最后,张少钦夫妇名下并无其他房产,作为双职工,以毕生积蓄购买一套八千余元的房产合情合理,而且此时张少钦已退休,每个月有固定的退休补助费用,加之所生育子女皆已成家立业,每月皆给予不同程度的生活补助费用,其中被告林南生一家与母亲张少钦生活在一起,期间林南生和其妻子的工资全部交给母亲当家使用,故张少钦完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该讼争房屋。该讼争房屋作为张少钦的遗产,且张少钦逝世时并未留有遗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各继承人之间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遗产。三、原告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利益,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份额。原告为占有先母张少钦的遗产,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伪造证据以达目的,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现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的规定,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对原告予以少分或不分。综上所述,讼争房屋系张少钦遗产,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城建征收工程处述称,我方已经根据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将拆迁安置对象列为张少钦,现张少钦已经过世,且原被告存在内部纠纷,待法院判决确定各分配份额后,我方将予以配合完成办理后续的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张少钦(于1990年去世)与其夫林克敬(于1982年去世)生前共生育有三子二女,分别为长子林汉生、次子林南生、三子林光生、长女林琴、次女林萍。林汉生(于1998年去世)生前与其妻王淑贞生育二子一女,即长子林斌、次子林毅,长女林瑛。林光生(于2017年9月1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生前与其妻陈瑞霖生育二女,即长女林娜、次女林瑶。
1988年11月12日,张少钦作为承买人(甲方)、陈明作为出卖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契约》,主要内容如下:乙方出卖房产状况:坐落于台江区。甲乙双方商定卖价为人民币8500元……。1996年1月3日,张少钦取得台江区(榕台S字第014304号)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12月5日,王淑贞、林南生、陈瑞霖、林琴、林萍签署一份《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先母张少钦育有林汉生、林南生、林光生、林琴、林萍五个子女。1995年先母在世时由林汉生、林光生、林萍三兄妹共同出资购置了位于台江区合院左边披屋。当时由于林汉生户籍关系在武夷山,在福州不能办理产权证,故把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其母张少钦名下。现先母张少钦及林汉生、林光生已先后去世,为了避免今后后辈之间发生纠纷,现特立此协议书:我们兄妹五人及家属一致认同该房屋所有权归属林汉生配偶王淑贞、林光生配偶陈瑞霖及林萍三个人所有。王淑贞、林南生、陈瑞霖、林琴、林萍在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右下方签名。2018年,上述房屋被征收。2018年12月17日,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甲方(房屋征收部门),张少钦作为乙方(被征收人,林萍作为代理人),福州市台江区城建征收工程处作为丙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委托丙方征收乙方坐落台江区(旧门牌)、龙津一巷25号(新门牌)、权证号榕台S字第014304号、属私产、所有权人张少钦的房屋。三方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被征收房屋主体屋式为木构一等,成新率60%,总建筑面积为126.66㎡……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乙方同意货币补偿并且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6.66㎡,其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总金额合计3917761元。
2018年12月22日,王淑贞(林汉生之妻)、林萍、陈瑞霖(林光生之妻)作为甲方,林南生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所有权归属及配合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现因先母张少钦及林汉生、林光生已先后去世,乙方同意(后涂改为承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属林汉生配偶王淑贞、林萍及林光生配偶陈瑞霖三人所有,相应该房屋拆迁补偿的收益与乙方无关。2、为配合办理该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甲方同意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作为乙方的劳务费。3、乙方并要求家人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全部手续,直至甲方收到全部拆迁补偿款为止,甲方在收齐全部拆迁补偿款当天支付乙方劳务费人民币10万元。4、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如有违反违约方需承担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可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该协议书下方有甲方林萍、陈瑞霖、王淑贞签名,乙方有林南生签名。
原审中,2019年6月10日,林南生、林琴分别申请对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中“林南生”和“林琴”签名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申请。2019年6月25日,林琴和林南生申请要求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中王淑贞、林南生、陈瑞霖、林琴、林萍签名的笔迹时间年份的进行司法鉴定,后又撤回申请。重审中,林南生、林琴未申请鉴定。
诉讼中,被告申请证人王某、郑某到庭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中被告林南生、林琴申请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上其二人的签名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重审中亦未提起鉴定,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上其二人签名是真实的,林南生、林琴提出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系原告利用其签署的空白“弃权书”所伪造,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各方确认案涉房屋由林汉生、林光生和林萍共同出资购置的事实及因林汉生户籍原因在福州不能办理产权证,故将产权登记在张少钦名下的情况;二是各方认同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林汉生配偶王淑贞、林光生配偶陈瑞霖及林萍三个人所有。林汉生的继承人林斌、林琪、林毅和林光生的继承人林娜、林瑶虽未在该协议书中签字,但均认可协议书第一方面确认的内容。林南生在与王淑贞等人所签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配合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协议书》中,其亦再次确认案涉房屋系林汉生、林萍、林光生三兄妹出资购置,并将权属登记在其母张少钦名下,该房屋拆迁补偿收益与其林南生无关。林南生对此辩称该协议书系被逼所签,但亦缺乏依据,本院对其此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书》、《房屋所有权归属及配合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协议书》的内容可证明林南生、林琴已承认案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林汉生、林萍、林光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确认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为林汉生、林萍、林光生。现案涉房屋已被征收,并签订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即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已确定,故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权益应归林汉生、林萍、林光生所有,因林汉生、林光生已去世,其权益由继承人继承。至于案涉房屋实际原产权人林汉生、林光生已死亡,其继承人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权益的继承份额,属于继承纠纷问题,与本案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张少钦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房屋所有权证:榕台S字第014304号)房产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征收补偿权益归林萍,以及林汉生、林光生的继承人所有;
二、驳回原告王淑贞、林斌、林瑛、林毅、林萍、陈瑞霖、林娜、林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95元,由原告王淑贞、林斌、林瑛、林毅、林萍、陈瑞霖、林娜、林瑶负担6897元,林南生、林琴各负担2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