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昊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尹宝军与被告刘小龙、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尹宝军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尹宝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宝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改
书 记 员 张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