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莎车县修造厂内。    

主要负责人:彭修岩,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彬,该租赁站经理。    

被执行人:刘秋华,曾用名杨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刘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秋华对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我院向案外人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执行人刘秋华清偿所负的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与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其账户解除冻结后当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付70万元;二、剩余款项在2021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冀中建材租赁站与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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