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清,男,汉族,现住大同市. 被执行人:大同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清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9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晋0202执1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徐文文 审判员 刘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