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薛东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慕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指定代理人(被申请人慕伟军之弟):慕勇军,汉族,居民,住吴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东英与被申请人慕伟军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薛东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薛东英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