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莱州市国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南阳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广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栋,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妍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住莱州市div>
审理经过
原告莱州市国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妍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莱州市国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莱州市国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