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

被执行人:刘贤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红与被执行人刘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红依据靖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贤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贤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人员经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贤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红与被执行人刘贤生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胡红在本院共领取执行款30000元,因该案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胡红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要求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靖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5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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