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中顺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
法定代表人:赖伟平。
被执行人:新丰县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中顺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丰县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中顺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说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中顺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新丰县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中顺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1623执6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