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潘敬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执行人:广州业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瑞昌。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1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潘敬东、广州业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8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上述款项,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潘敬东、广州业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依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两被执行人对外不持有股权,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大部分余额为0,本院对部分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潘敬东511.18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潘敬东、广州业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1193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2执68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