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成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成高诉被告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25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一、被告金锋应支付原告刘成高劳务费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1,200元,共计27,2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支付1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支付17,200元。以上任何一期被告不按时归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并有权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届期,被告金锋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成高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