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秀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人。住所地:黑龙省鸡东县。 委托代理人:朱丹凤,女,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曾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娥与被执行人曾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本院被执行人曾星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家具城分理处账号62×××78中的银行存款有81980元系因孙秀娥错误转账所至,该81980元为孙秀娥所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赣09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本院2021年3月8日依据本院(2021)赣0981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曾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家具城分理处账号62×××78中的银行存款81980元的执行,2021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1)赣0981民初12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曾星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家具城分理处账号62×××78中的银行存款81980元的冻结。现上述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曾星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家具城分理处账号62×××78中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待本院(2021)赣0981执857号执行案扣划该账户81980元存款后再续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980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夏 燕 审判员 吴国辉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翠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