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树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肖东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审理经过
王树立与肖东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81民初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肖东玉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树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东玉银行存款元4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