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明敏,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址:三亚市天涯区。
被执行人:陈太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明敏与被执行人陈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琼0271民初9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陈太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支付宝借呗平台产生的利息1602.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06元、公告费260元(原告黄明敏已预缴),由被告陈太志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5020.72元、银行存款545.22元,共计5565.94元并已支付完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三亚市的不动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并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作为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9130.23元,剩余13564.2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