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子琪,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葛岚,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琪与被执行人葛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吉05执11号之十九执行裁定书,冻结冻结葛岚的工资80,000元额度。
2021年4月6日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对帐,葛岚尚欠刘子琪借款本息22,000元(扣除相应已给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被执行人葛岚的工资22,000元扣划到本院帐户;
解除对葛岚工资的冻结,工资发放恢复至正常状态;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2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奇
审判员 王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昌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