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辽宁森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云集东港36号503房间。
法人代表:韩永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克强与被告辽宁森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克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克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克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