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太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英山县石头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虞陈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政,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张太平诉被告虞陈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太平于2021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太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太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太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