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然,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明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金丰城大厦B座1504-1504N。
法定代表人:曹元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佩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西寺塔步行街东厢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吴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崔晓峰与被告云南佩景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明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晓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然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明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岳公司)、云南佩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崔晓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明岳公司签订的《聚微体验店加盟合作合同》;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加盟货款20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8605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5日,原告通过中介公司河北伟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众恒豪景酒店与被告明岳公司签订《聚微体验店加盟合作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明岳公司指定的佩景公司支付加盟货款200000元便可加盟明岳公司聚微体验店项目。加盟后,原告与明岳公司共同注册成立公司,原告占股10%,明岳公司占股90%。明岳公司将为原告进行统一业务培训、经营指导、配置设备并授权原告使用明岳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经营。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明岳公司指定的佩景公司支付了加盟货款200000元,便与明岳公司设立了新公司石家庄怦然商贸有限公司,新公司成立后明岳公司不仅没有为原告进行培训,更未为原告提供过任何经营指导,经原告调查明岳公司自称的注册商标根本不存在,原告支付完加盟货款后明岳公司几近消失,佩景公司收到加盟货款后,仅向原告发送了价值10000元货物,且该货物质量严重不合格,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还加盟货款,二被告屡屡推诿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云南佩景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明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5日,明岳公司与原告签订《M&Y微聚体验店加盟合作合同》,载明,2015年8月,明岳公司创立M&Y品牌。明岳公司同意原告加盟明岳公司M&Y千城万店创业项目中的M&Y微聚体验店。原告自愿选择有临街门面或写字楼铺面不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铺面,并具有座机直拨电话的形式,设立M&Y微聚体验店实体店。明岳公司授权原告使用明岳公司M&Y微聚体验店的商标,由明岳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价格开票、收款、统一培训、统一工作服、统一门面装修等,具体地址由原告选定,并负责开发及拓展市场。原告自愿选择在M&Y的“创意”珠宝板块进货200000元的指定产品,明岳公司首次免费为原告铺货进口商品等,原告拥有对加盟店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双方共同拥有该店所有权。
明岳公司需协助原告办理原告姓名的营业执照,并负责帮原告设计统一的装修模式。明岳公司有权对原告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明岳公司负责提供一整套完善的经营方法以及对原告的营业员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并派人员指导和协助原告开展业务及拓展市场,明岳公司负责定期组织原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技能考核,负责对原告及其它各M&Y微聚实体加盟店以及连锁店网点进行辅导、扶助、检查、监督、管理和协调。合同期限为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五年。明岳公司若不按合同规定对原告进行业务培训和经营指导或不按《奖励计划》支付原告应得奖金及兑现对应的奖励。原告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和向明岳公司追偿投资损失及应得的收入的双倍赔偿。
同日,原告与佩景公司签订《珠宝代理销售合同》,载明,佩景公司认可并承认原告为“创意”珠宝品牌产品在石家庄的代理销售,有效期从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5日。原告需一次性进货200000元及以上,并在三年内完成此进货额度的销售;如三年期满原告未能全部销售,佩景公司将剩余货品按照原告进货价溢价15%回购,并取消原告代理资格。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佩景公司支付200000元款项,但明岳公司未对原告进行培训和经营指导。原告称,佩景公司仅给原告发送价值10000元货物,且货物不合格,未出售,现由原告保管。原告与明岳公司注册石家庄怦然商贸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于2017年年底就未正常经营。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200000元款项,支付利息,并赔偿租赁费、水电暖损失86051.6元。
另查明,案外人毕秀君曾起诉明岳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返还加盟费。案号为(2019)冀0108民初3978号,该案经审理,认定案涉的M&Y微聚体验店商标并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注册,依法判决解除加盟合同,明岳公司返还200000元管理费。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支付了200000元费用后,明岳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服务,但至今明岳公司并未履行相关义务。且合同明确约定了明岳公司授权原告使用M&Y微聚体验店商标,但该商标并未注册,故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M&Y微聚体验店加盟合作合同》,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系按照明岳公司的指示将涉案款项支付给佩景公司,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原告在M&Y的“创意”珠宝板块进货200000元的指定产品,故该笔款项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鉴于原告已经收到佩景公司发送的价值10000元货物,故扣除该10000元后,二被告应返还原告190000元并支付利息。鉴于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的具体返还款项时间,故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实际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主张的损失86051.6元,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明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佩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崔晓峰1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实际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崔晓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二被告负担1856元,原告负担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