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东路86号。

负责人:罗冠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院生,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金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申请人:马春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刘金平、马春生相应价值合计256651.11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已提供诉讼保全信誉担保,担保额度为256651.11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刘金平、马春生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刘金平、马春生相应价值合计256651.1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3.26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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