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炜,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付立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肖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付炜与被告付立贵、肖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付炜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付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