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公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立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吴燕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孟州市。
被告:刘公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刘玉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立丰、吴燕燕、刘公礼、刘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杜立丰,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送达被告杜立丰。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杜立丰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杜立丰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杜立丰主体不正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