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仕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正俊。 原审被告:黄贞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正俊及原审被告黄贞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与林正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9.84元,减半收取434.92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立辉 审判员 许世清 审判员 梁智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雷楚莹 书记员冯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