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献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献枝因与被上诉人王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邢献枝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邢献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