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莱州市金仓街道海大饲料经销处。住所地:莱州市金仓街道南杨村。
经营者:崔雪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铭,莱州明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业,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莱州市金仓街道海大饲料经销处与被告张建平、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莱州市金仓街道海大饲料经销处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莱州市金仓街道海大饲料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张建平、张凯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卫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