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1因与被申请人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2的银行存款及支付宝、微信款项19848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某2座落在邵阳县***的房产证号为湘(2020)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23号的401室和房产证号为湘(2020)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20号的502室房屋,并已提供相应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刘某2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湘(2020)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23号的401室和房产证号为湘(2020)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20号的502室房屋已分别抵押给抵押权人蒋某某和曾某某,故申请人刘某1为保障自己的权益而申请查封两套住房,并未超出本案标的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2的银行存款及支付宝、微信款项
19848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某2座落在邵阳县五峰铺镇应时路五山弄子的房产证号为湘(2020)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23号的401室和房产证号为湘(2020)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20号的502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刘某1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