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负责人:王维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铭,男,职员。
被告:陈**鹏,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被告陈**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陈**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