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张如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莉栋,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书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宇物业上虞分公司)与被告徐书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培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宇物业上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书鸯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绿宇物业上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6841.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因逾期履行而因承担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系上虞区百官街道亚厦阳光假日小区XXX业主。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和2018年9月22日分别与上虞区百官街道亚厦阳光假日业主委员会签订《亚厦阳光假日物业服务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高层住宅、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在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合同还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因被告拖欠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合计人民币6841.50元。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徐书鸯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份,证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对上虞区百官街道亚厦阳光假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事实;房权证一份,证明被告徐书鸯为百官街道亚厦阳光假日XXX的产权人;催缴函二份,证明原告就相应的物业费向被告进行催缴的事实。被告徐书鸯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上述证据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阳光假日业主委员会与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服务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高层、小高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1.45元,公共能耗费用按建筑面积和楼层向业主按实分摊。物业费按年为单位收取,具体收取时间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能耗费用由物业公司向物业使用人按实收取,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合同签订后,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上虞分公司即原告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9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阳光假日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亚厦·阳光假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提供小区物业服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原告仍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另查明,被告系该小区XXX业主,该房屋的产权面积为89.97平方米,应缴纳的物业费为每年1565.48元(89.97平方×1.45/平方×12个月)。能耗费自2016年10月1日起止2020年12月31日止为577.50元,原告曾向被告进行催讨,也曾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均未果。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在的亚厦阳光假日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按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现被告经原告催讨后,仍未支付物业费,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该约定标准过高,对逾期付款违约金酌情调整为600元。被告徐书鸯经传唤未到庭,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书鸯应支付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6261.92元,能耗费577.50元,合计人民币6839.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书鸯应支付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书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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