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奇居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硒都茶城369(2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红梅,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东梅,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恩施市奇居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红梅、廖东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恩施市奇居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恩施市奇居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恩施市奇居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恩施市奇居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