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57535306M。
被申请人:河北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城无极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6894424XD。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价值89632元以内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63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