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仓,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忠绪(因病死亡),男,汉族。

第三人李君,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忠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第三人李君为本院(2011)北新执字第2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王忠绪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病去世,其配偶继承了全部财产,要求变更李君为被执行人,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0)北新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北新执字第250号。

又查,被执行人王忠绪与第三人李君于199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被执行人王忠绪于2016年2月20日因心肌梗塞死亡。被执行人王忠绪与第三人李君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沈阳市浑南新区建筑面积为238.87平方米的房产,登记李君名下。李君又于2016年3月11日,依(2016)沈一证民字第1086号公证书公证继承了王忠绪在沈阳丁香生产资料交易中心钢材有限公司50%的股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李君继承了被执行人王忠绪的财产,依法应在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人李君为被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李君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执字第2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继承王忠绪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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