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7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楚飞,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德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德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