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海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蔡红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李海钦与蔡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9)豫0181执恢8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红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号、豫A×××××号汽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蔡红杰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红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号、豫A×××××号汽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