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郭欣欣,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景岛天成XXX栋XXX单元XXXX室。

被执行人:于洪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XX号新苑小区XX栋XX层XX号。

被执行人:于永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5803023610,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乐街18号1-1-1。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郭欣欣与于洪旋、于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0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于洪旋向申请执行人郭欣欣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2、被执行人于永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于洪旋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4、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财产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反馈被执行人于洪旋、于永峰名下各有房产与车辆,我院已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但其名下房产均属轮候查封,车辆寻找不到实体,均无法处置。我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洪旋、于永峰发出限制消费令。

我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告知我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洪旋、于永峰发出限制消费令,且释明该案执行过程中的详细情况,表明我院已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手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申请人询问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至我院,申请人表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经与申请人约谈,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我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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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林爱春

审 判 员 黄向荣

审 判 员 郑玉忠

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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