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执行人:王先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华与被执行人王先龙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先龙在金融部门的存款71475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