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
被执行人安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水路岚桥花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黔04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